113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李昕虔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李昕虔戶籍設於臺東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債務人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