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劉以崴
張詠青
一、
債務人劉以崴、張詠青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以崴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以崴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詠青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債務人劉以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以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詠青向債權人給付之。
四、債務人劉以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以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詠青向債權人給付之。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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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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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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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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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