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壯惠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