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