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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志明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