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黃信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肆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