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沂蒨
蔡文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蔡沂蒨於民國105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蔡文卿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431,711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㈡
詎債務人蔡沂蒨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蔡文卿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21,28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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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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