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晉宇即陳紹毅即余紹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