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曉威
劉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劉曉威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政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6,34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劉曉威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9,59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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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