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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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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莫豐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莫豐益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