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慧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林慧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332,545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30,239元為消費款;新臺幣2,30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