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龔應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
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