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應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