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