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5,6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