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5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梅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136,048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23,842元為本金;新臺幣11,413元為利息;新臺幣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梅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68,125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62,182元為本金;新臺幣5,450元為利息;新臺幣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