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方俊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㈡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372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