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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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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許譯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許譯丰籍設彰化縣和美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