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桂棋即呂貴棋
海金連
一、
債務人呂貴棋、海金連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呂貴棋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海金連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2,3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呂貴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海金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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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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