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陳俐吟
黃文舟
一、
債務人陳承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陳為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俐吟、黃文舟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債務人陳承齊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為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俐吟、黃文舟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