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鈞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莊鈞翔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244,00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29,446元為本金;新臺幣14,470元為利息;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鈞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36,674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4,616元為消費款;新臺幣1,55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