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建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表一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