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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顏孝辰 
債  務  人  范順鳯即董順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范順鳯(原名:董順鳯)前於民國93年09月02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5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