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郁玲
王俐伶即王月霞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月霞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月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