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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