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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麗真  
相  對  人  王楊麵  

債  務  人  黃莉欣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為擔保債務人黃莉欣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6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後於105年8月29日,為擔保債務人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皆已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莉欣及相對人對聲請人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支付命令之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影本、113年度司執字第100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7356號債權憑證影本執行名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10-210



60.00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它層次及面積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4
3
6
7


強國街
327巷12號


臺東段
10-210
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一層
3
4
.
6
5
3
4
.
6
5









6
9
.
3
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