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代 理 人 林麗真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為
擔保債務人黃莉欣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4年6月17日,債務
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後於105年8月29日,為擔保債務人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皆已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莉欣及相對人對聲請人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支付命令之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影本、113年度司執字第100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7356號債權憑證影本(執行名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