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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洪東成 
相  對  人  姚鳳瑛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十一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發票地為臺東縣○○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1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111年3月2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4日
CH-No-500081

002
111年3月22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2日
CH-No-500079

003
111年4月1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4日
CH-No-500084

004
111年6月6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6日
CH-No-500086

005
111年7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30日
CH-No-630431

006
111年5月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3日
CH-No-630430

007
111年8月1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0日
CH-No-382329

008
111年9月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5日
CH-No-630433

009
111年10月11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1日
CH-No-500085

010
111年11月18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8日
CH-No-630434

011
111年11月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3日
CH-No-500088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