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曾欽豐
相 對 人 李張嘉元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三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發票地為臺東縣○○鄉○○村000○0號,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