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巫孟勲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存字第68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劵,面額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裁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
主文所示擔保物,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8號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裁全字第43號、113年度存字第68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
擔保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