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
主 文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4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陳文媛之
債權人,被
繼承人亡故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有閱覽卷宗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113年4月1日東院節家吉五113年度司繼字第40號公告、
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除戶
戶籍謄本均影本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