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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6號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6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1項及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許O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見本院卷附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62號被繼承人許O雅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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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