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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相對人高O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經聲請人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560號債權憑證、本院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等證據佐證認聲請人與本院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