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被
繼承人趙潘月之
繼承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