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格西亞匕互 住南投縣○里鎮○○○街00號
相 對 人 呂興旺即山旺工程行
晟盛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經法扶指派辦理,
惟係以「勞動部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派案,故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卷宗無誤,
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本件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