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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陶昱聖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李同和 


相  對  人  陶昱興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陶昱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22日確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