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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李金珠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李金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