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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德明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德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6月27日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