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鑽石房地產仲介企業社即李玉琳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上訴人依附件所示提出書狀,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蔡易廷
法 官 張鼎正
附件:
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本件協議簡化之爭點即
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成立居間契約、同年月25日成立居間契約或同年月25日為變更契約,分別確認有關請求
遲延利息計算之主張及聲明。並將
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於收受
上開書狀後,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
答辯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