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繼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關 係 人 趙○誌
潘趙○棟
趙○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關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
繼承人趙○心(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
住所地址:臺東縣○○市○○○路000巷0號,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趙○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趙○心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死亡,
惟其之繼承人即關係人趙○誌、潘趙○棟、趙○棣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聲請本院命關係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
二、
按「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
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憑證影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影本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21頁),並經本院職權調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並無聲請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等情(見本院卷第41頁所附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其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而關係人並未拋棄繼承,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
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