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振盛
被 告 黃義中
黃俊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