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喻夢兆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
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自112年12月5日起至
本件訴訟繫屬(即113年4月15日,見司促卷本院收文章)前一日為止屬起訴前,應併算其價額,起訴後則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8,083元(計算式:36,000元+36,000元×年利率16%×132日/365日=38,0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