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黃越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