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綠脈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