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金蓮等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其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及其他
繼承人等就附表㈠、㈡所示之遺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4月17日所為附表㈠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劉孔德應將附表㈠所示
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因原告對被告劉金蓮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5,324元,
惟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縱僅計土地部分並以公告現值計算,亦已達180,000元(計算式:1,200元/㎡×150㎡=180,000元),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