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新晶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資三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萬義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列被告姓名、
住居所。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陳萬義所有房屋占用其所有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57.1平方公尺、26.1平方公尺,合計面積為:83.2平方公尺,乘以
上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核為新臺幣(下同)62,400元《計算式:(83.2㎡×750元/㎡=6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另本院已
依職權調取陳萬義之
繼承人戶政資料及查詢有無
拋棄繼承,限原告於14日內到院
閱卷並補
正本件更正後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之
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