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5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崇瑋等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號房屋(即臺東縣○○市○○段00○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合稱系爭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應先核算其於
本件訴訟所欲撤銷標的(
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並提出該不動產之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
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並應就本件
債權總額與
上開不動產交易價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能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或被告徐**之真實姓名,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