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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立志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郭芷涵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
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