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2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