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95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