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不詳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一、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44建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姓名及住址勿遮隱),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自陳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58號
強制執行程序,以新臺幣(下同)342,000元(計算式:266,000元+60,000元+16,000元=342,000元)拍定取得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及坐落系爭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應有部分各8分之1,有本院113年10月21日東院節112司執玄字第9958號權利移轉證書在卷
可稽。
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4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於
上揭所示期限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