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芸亘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45元,及其中17,420元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16%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則自113年7月12日起至
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7月14日,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卷之收文章)為止屬起訴前,應併算其價額,起訴後則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91元[17,545元+(17,420×16%×3/365)+(17,420×16%×3/365)=17,59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